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1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鹏,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李志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被告李志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志鹏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完育 审判员 李玉坤 审判员 林青山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傅 敏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