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92民初530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利大街**(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ITY,STATEOFCALIFORNIA,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君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吉厦社区简竹路早禾坑工业园**写字楼****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01592H。
法定代表人:杨少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君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运服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利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被告君运服饰公司的张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库存商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利惠公司创始人于1853年在旧金山发明世界上第一条牛仔裤,之后不断发展壮大,是全球最大的品牌服装运营商之一,其产品销往超过190个国家和地区。
利惠公司在全球注册双弧线商标,该商标自1873年起即开始使用在利惠公司生产的牛仔裤上,双弧线商标是利惠公司牛仔裤最知名最经典的标识之一。
在中国,利惠公司于2005年5月14日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第2023725号双弧线商标,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长期而广泛的品牌推广,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
利惠公司委托的维权人员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渝州路29号华宇名都小区B1层的人人乐超市购买的牛仔裤上突出使用了涉案商标,上述牛仔裤由君运服饰公司生产。
庭审中,利惠公司明确其指控侵权行为的地域范围为该店铺。
被告君运服饰公司辩称:1.被告是涉案产品的生产商;
2.原告起诉及公证保全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托马斯授权来源不明,其无权签署相关文件;
3.原告在中国市场更为人熟知的商标并非涉案商标,被告生产的产品也有注册商标,涉案产品上的图案属于该类服饰的装饰设计,并非商标性使用,上述使用行为不易造成混淆和误认;
4.原告主张赔偿金额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利惠公司取得第2023725号“双弧线”图形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牛仔裤;
裤子等,经续展,核准使用期限为2005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13日。
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分别作出《关于第202372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和《关于第2023725号图形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对第2023725号商标予以维持,驳回案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利惠公司在《瑞丽服饰美容》、《milk·新潮流》杂志中展示的“Levi’s”牛仔裤的裤兜上有涉案“双弧线”商标。
2017年6月5日,天津市南开公证处出具(2017)津南开证经字第555号公证书,主要载明:2017年5月13日,公证人员与利惠公司的复代理人焦秋红一同来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渝州路29号华宇名都小区B1层的人人乐超市,焦秋红购买了牛仔裤一条并取得POS机刷卡小票及发票各一张。
庭审中,利惠公司当庭举示其购买的上述牛仔裤,涉案牛仔裤的裤兜上有“双弧线”标记。
另查明,2019年1月11日,利惠公司出具《法人代表证明》一份,证明ThomasM.Onda首席顾问为利惠公司法定授权代表,有权签署与诉讼有关的本公司的任何法律文件。
落款处有利惠公司公章。
同日,利惠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利惠公司委托江莱、杨伟华律师就中国境内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起诉(包括代为签署法律文书)等事项以及转委托上述事项。
授权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落款处有利惠公司公章。
上述文件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及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并翻译后经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
2019年1月21日,杨伟华律师将本案诉讼事项转授权吴玉刚、刘强律师。
上述事实,有(2016)冀石国证民字第8062号公证书及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452-453号公证书及所附文书、(2016)冀石国证民字第6090、6093号公证书及杂志、(2017)津南开证经字第555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2019)宁石证民内字第604-605号公证书、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注册地位于美利坚合众国,故本案应当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院有管辖权,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中,原告利惠公司系第2023725号“双弧线”图形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原告有权就在中国侵害上述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原告主体适格。
关于原告起诉及公证保全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法人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杨伟华律师有权代表利惠公司起诉本案(包括代为签署法律文书),且上述文件的形成时间均在本案受理案件之前,故本案起诉在授权委托书授权的时间范围内,合法有效,故原告起诉程序合法。
另外,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书被公证处撤销前均是合法有效的,故本院应依据现有公证书认定公证保全事实。
故被告关于起诉及保全程序不合法的抗辩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第2023725号“双弧线”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包括牛仔裤与涉案牛仔裤类别相同,涉案牛仔裤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图形相同。
故涉案牛仔裤为侵犯原告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君运服饰公司为涉案商品的生产商,其在牛仔裤上使用双弧线标记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即使涉案产品上有被告的相关商标,但并不影响“双弧线”标记在相关公众购买商品时所起的识别作用,故被告关于其使用“双弧线”仅为装饰,不属于商标性使用的抗辩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基于以上查明的事实,被告依法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的方式,因被告君运服饰公司生产涉案商品,故被告应当停止上述行为,并销毁库存商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给其造成商誉损失,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原告指控的地域范围为其公证取证的店铺,故本院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虽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开支,但就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为本案必然支出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产品费用)、涉案店铺的经营规模等因素综合判定,被告君运服饰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2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君运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商品;
二、被告深圳市君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利惠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利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深圳市君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