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978号原告:佛山市******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面(西南面)的厂房。
法定代表人:侯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飞,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业之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之303。
法定代表人:李名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业之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