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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郓城县乐家勋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郓城县华勋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7民初448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郓城县乐家勋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郓城县华勋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郓城县乐家勋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郓城县华勋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初448号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乐家勋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随官屯镇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刘广勋。

被告:郓城县华勋超市,住,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随官屯镇驻地/div> 经营者:刘广勋。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乐家勋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郓城县华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郓城县乐家勋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郓城县华勋超市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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