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620号 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767号机电产业园15栋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2152385W。
法定代表人:孔德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建求,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枫澜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03号金色名郡1号综合楼22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T31400。
法定代表人:叶赐玉,总经理。
被告:潜江市园林局,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潜阳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900542156017XD。
法定代表人:赵忠锋。
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枫澜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市园林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79元,减半收取计4489.5元,由原告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