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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安远县欣山镇联胜电脑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7知民初56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安远县欣山镇联胜电脑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安远县欣山镇联胜电脑服务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知民初56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0004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远县欣山镇联胜电脑服务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美食城31号。

经营者:欧阳洪胜。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远县欣山镇联胜电脑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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