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228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告:淄博新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十五中分店,住所地,住所地:淄川区洪山镇涧北村iv> 负责人:张洪娟,经理。
被告:淄博新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iv> 法定代表人:孙在平。
被告: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住所地:淄川区淄城路**> 法定代表人:魏心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新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十五中分店、淄博新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