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2民初967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4CW72K。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信美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546218085。
法定代表人:杜辉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信美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