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知民初33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资中县恒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中街**div> 法定代表人:廖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荣,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资中县恒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