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知民初74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94111-1264。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文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船山区封启明服装店,经营场所四川省遂宁市城区遂州南路**广福大厦****门面,工商登记注册号510903600161533。
经营者:封启明。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船山区封启明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