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61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游县鲤南志萍便利店,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西埔村三郊路**商注册号350322600703400。
经营者:郑志萍。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鲤南志萍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庄莉琳 审判员 陈钟颖 审判员 宋益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