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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刘金华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2知民初639号
案件名称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刘金华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刘金华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639号原告: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31-1-410。

法定代表人:隋玉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军,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田,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刘金华百货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河**建昌道街群芳路与红梅道交口(荣昌祥菜市场内**)。

经营者:刘金华。

原告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刘金华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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