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639号原告: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31-1-410。
法定代表人:隋玉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军,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田,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刘金华百货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河**建昌道街群芳路与红梅道交口(荣昌祥菜市场内**)。
经营者:刘金华。
原告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刘金华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