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267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应平,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注册号500235600090594。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应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