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361号原告:核磨坊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宁隆路**。
法定代表人:王荣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世清,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茹,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恒拓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东王各庄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夏丽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好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东里庄镇仁义村法定代表人:茹世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县北齐家佐村鑫鑫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齐家佐乡北齐家佐村。
经营者:刘森。
原告核磨坊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恒拓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好仁食品有限公司、唐县北齐家佐村鑫鑫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核磨坊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核磨坊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核磨坊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核磨坊饮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