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399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荣,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怀明,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怀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林 英人民陪审员 倪曙敏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