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63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成,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健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918号中产国际一单元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761452454。
法定代表人:赵钢。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健步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