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美冠鞋业有限公司、三亚良智冯春蔚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琼02民初144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美冠鞋业有限公司、三亚良智冯春蔚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温州市美冠鞋业有限公司;三亚良智冯春蔚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琼02民初144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美冠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区南汇路****生产厂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56851859X。

法定代表人:包建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湘君,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晶,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良智冯春蔚服装店,住所,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第一市场**良智服装城**社会信用代码92460204MA5RJLJL4X。

经营者:冯春蔚。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灵凤,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虹,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美冠鞋业有限公司、三亚良智冯春蔚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150元退还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审判长 梁 朝审判员 陈太洪审判员 李 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