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51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5268K。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马绪乾,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巿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路**金融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34495452F。
法定代表人:钱斌。
被告:扬州祥顺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用代码:91321084MA1P74684G。
法定代表人:吴金桂。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祥顺金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