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12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吕杰卫浴经营部,经营地址商丘市城乡一体示范区光彩市场五路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00MA456GQW2N。
经营者:吕杰。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吕杰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称因双方已和解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