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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柯宏、余贵园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323刑初76号
案件名称陈柯宏、余贵园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柯宏;余贵园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323刑初76号 公诉机关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柯宏,曾用名陈正寿,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8日被芦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同年8月3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童安萍,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蓉,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余贵园,女,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芦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现在家。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芦检公诉刑诉[201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柯宏、余贵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柯宏及其辩护人童安萍、黄蓉、被告人余贵园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柯宏在湖南省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责任有限公司租了一排包装车间生产烟花,由被告人余贵园(陈柯宏妻子)负责车间的生产。

2018年10月,陈柯宏得知“源鳯”牌彩虹盛世烟花在安徽省巢湖市场上很畅销,其遂按照正品“源鳯”牌彩虹盛世烟花包装盒的样式印刷包装箱。

包装箱印刷完成之后,陈柯宏、余贵园遂安排车间的员工生产假冒的“源鳯”牌彩虹盛世烟花。

余贵园从湖南省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生产假冒的“源鳯”牌彩虹盛世烟花所需的胶水、泡沫、引线、纸片、塑料网片、军工硝、石硝饼等原材料。

2019年1月3日,芦溪县公安局依法在湖南省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17号仓库和180号仓库中查获了陈柯宏、余贵园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源鳯”“皖江彩虹”的彩虹盛世烟花共计9667箱,印有“源鳯”“皖江彩虹”注册商标的假冒烟花纸箱6500个。

2019年1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在湖南省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责任有限公司17号仓库扣押1796箱“源鳯”牌彩虹盛世烟花。

公安机关共计扣押11463箱假冒注册商标“源鳯”“皖江彩虹”牌的彩虹盛世烟花,其中35发的8586箱,28发的2877箱。

经芦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源鳯”、“皖江彩虹”的彩虹盛世烟花价值为495696元。

经查,正品“源鳯”牌彩虹盛世烟花是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由安徽省无为县皖江彩虹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销售,品名为彩虹盛世,并使用“皖江彩虹”注册商标。

“源鳯”“皖江彩虹”均系烟火产品类注册商标。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柯宏、余贵园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数额达49569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柯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但认为估价过高。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2.芦溪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价格鉴定均未以货值金额进行鉴定,其鉴定价格是根据受害人单位员工的个人陈述的产品销售单价估价,但陈柯宏与丁某所在的销售企业是有着利益冲突的矛盾双方,不应当完全以其个人陈述作为价格认定的依据,鉴定结论内容明显错误;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被告人陈柯宏、余贵园一再陈述其所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每件12-14元,该价格应当视为其对未销售产品的标价。

据此,本案涉金额在20万元以下,其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其数额虽大,但显然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可在三年以下予以量刑,本案的犯罪金额应当客观公正,以符合刑法量刑相适应的原则;

4.本案的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未流入市场,未对受害人销售产品造成任何损害,也未扰乱市场经营基本秩序,无社会危害性;

5.被告人陈柯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酌情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陈柯宏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余贵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但认为估价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柯宏在湖南省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租了一排包装车间生产烟花。

由被告人余贵园(陈柯宏妻子)负责车间生产,陈柯宏负责产品销售。

2018年10月,陈柯宏得知“源鳯”“皖江彩虹”牌彩虹盛世烟花在安徽省巢湖市场上很畅销,其遂按照正品“源鳯”“皖江彩虹”牌彩虹盛世烟花的包装盒的样式印刷包装箱。

印刷好包装箱后,陈柯宏、余贵园从湖南省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胶水、泡沫、引线、纸片、塑料网片、军工硝、石硝饼等原材料,开始生产假冒的“源鳯”“皖江彩虹”牌彩虹盛世烟花。

2019年1月3日,芦溪县公安局依法在湖南省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公司17号仓库和180号仓库中查获了陈柯宏、余贵园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源鳯”“皖江彩虹”的彩虹盛世烟花9667箱,印有“源鳯”“皖江彩虹”注册商标的假冒烟花纸箱6500个。

2019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责任有限公司17号仓库扣押1796箱“源鳯”牌彩虹盛世烟花。

公安机关共计扣押11463箱假冒注册商标“源鳯”“皖江彩虹”牌的彩虹盛世烟花,其中35发的8586箱,28发的2877箱。

经芦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源鳯”“皖江彩虹”的彩虹盛世烟花价值为495696元。

经查,正品“源鳯”“皖江彩虹”牌彩虹盛世烟花系由安徽省无为县皖江彩虹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品名为彩虹盛世,并使用“皖江彩虹”注册商标。

“源鳯”“皖江彩虹”均系烟火产品类注册商标。

另查明,被告人陈柯宏、余贵园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法庭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于群众报案。

2.“源鳯”商标注册证、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安徽省无为县皖江彩虹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正品“源鳯”牌彩虹盛世与假冒“源鳯”牌彩虹盛世的图片、安徽省无为县皖江彩虹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皖江彩虹”商标注册证、委托书、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实正品“源鳯”牌彩虹盛世烟花是由安徽省无为县皖江彩虹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品名为彩虹盛世,并使用“皖江彩虹”注册商标。

3.安徽省无为县皖江彩虹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假冒的“源鳯”牌彩虹盛世包装上的“皖江彩虹”注册商标与该公司注册的“皖江彩虹”注册商标的图片及文字相同。

4.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假冒的“源鳯”牌彩虹盛世包装上的“源鳯”注册商标与该公司注册的“源鳯”注册商标的图片和文字相同。

5.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在湖南省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扣押的11463箱标有“源鳯”注册商标的烟花与该公司注册的“源鳯”商标的图案和文字相同,被告人陈柯宏等人未经该公司授权,私自制造“源鳯”牌注册商标的烟花,其行为已侵犯该公司的注册商品权。

6.湖南省临澧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在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的17号仓库中查获并扣押假冒的标有“源鳯”、“皖江彩虹”注册商标的烟花共8963箱;

在180号仓库中查获并扣押假冒的标有“源鳯”、“皖江彩虹”注册商标的烟花共704箱;

扣押假冒的标有“源鳯”、“皖江彩虹”注册商标的烟花纸箱共6500个。

因以上物品均为危险爆炸物品,运输存储均不便,受江西省芦溪县公安局的委托,现由临澧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代为封存保管。

7.搜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的搜查系依法搜查。

8.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文件(万顺烟花办字【2019】022号),证实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要求166号(被告人陈柯宏、余贵园租用的车间)停产整改。

9.原材料采购入库明细、硝领用、万顺烟花公司军工硝调拨单、万顺烟花公司内筒药饼领料明细表等接受材料清单,证实被告人陈柯宏、余贵园从万顺烟花公司购买的制作鞭炮原材料的数量情况。

(二)被害人康某的陈述,证实其为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经营烟花类、烟火类、爆竹类产品。

“源鳯”商标是其公司于2009年8月14日注册的,有效期至2019年8月13日。

2018年3月左右,我公司与安徽省无为县皖江彩虹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其中就有他公司生产的“源鳯”牌彩虹盛世礼炮。

同年6月左右,安徽省无为县皖江彩虹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员丁某打电话告诉他,安徽省无为县市场上出现了他公司生产的“源鳯”牌彩虹盛世礼炮的冒牌产品,他便委托丁某帮忙查找冒牌公司。

同年10月,安徽省无为县皖江彩虹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查处了一批仿冒他公司的“源鳯”牌彩虹盛世礼炮,并以此为线索得知仿冒公司的“源鳯”牌彩虹盛世礼炮产品的厂家是湖南省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

他们公司生产的这款“源鳯”牌彩虹盛世礼炮是专门为安徽省无为县皖江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生产的,所以这款礼炮的包装上也标有他们公司的注册商标“皖江彩虹”,这款产品只有他们一家公司生产,没有外包给其他公司生产。

(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丁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安徽省无为县皖江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员工,他们公司的业务员在市场巡查的时候发现市面上有人燃放与他们公司销售的“彩虹盛世”礼炮一样的礼炮,该礼炮外包装与他们公司销售的彩虹盛世礼炮一样,但是效果不一样,经过调查发现这个假冒的“源鳯”牌彩虹盛世礼炮是由湖南省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

正品的“源鳯”牌彩虹盛世礼炮是由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由安徽省无为县皖江彩虹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销售。

2.童某、胡某、郭某的证言,证实陈正寿在湖南省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厂里面租了两排生产车间(每排有四间),一个成品仓库和一个中转小仓库生产烟花。

厂里生产一种叫“彩虹盛世”的烟花,该烟花的包装盒的主色是红色的,包装正面中间位置有“彩虹盛世”四个字,上面有“源鳯”的商标。

生产的“彩虹盛世”有两种规格,一种28发、一种35发,包装大小一样。

他们三人在该厂做搬运工,陈正寿一般不在厂里,车间和仓库都是陈正寿的老婆(余贵园)负责,她负责生产、财务、发放工资、进原材料等。

辨认笔录及照片 经童某、胡某、郭某辨认,证实从一组12张男性照片中指认出8号照片上的人为陈正寿(陈柯宏)。

3.周某的证言,证实其为湖南省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主管,主要负责厂区内的安全生产。

2018年11月下旬,他在巡查的时候发现被陈柯宏租赁的车间生产的一款叫做“彩虹盛世”的烟花,这款烟花的包装盒上写的生产厂家是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并有源凤公司的注册商标。

因为没有写他们万顺公司的名字,其便向余贵园进行询问,余贵园未回答,他怀疑这是假冒别人的产品,遂向万顺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汇报,张某责令要求停产整改,并把情况上报了质监局。

陈柯宏租用的是他们公司的厂房,生产原材料也是由他们公司统一供应。

辨认笔录及照片 经周某辨认,证实从一组12张男性照片中指认出8号照片上的人为陈柯宏。

经周某辨认,证实从一组12张女性照片中指认出2号照片上的人为余贵园。

4.邹某的证言,证实其为湖南省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该公司的法人是张月圆。

陈柯宏租用他们公司的仓库及车间生产烟花,其生产烟花用的原材料也是由该公司提供。

(四)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陈柯宏的供述 我叫陈柯宏,曾用名是陈正寿。

2018年9月28日,我在湖南省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租了8间生产车间和两个仓库生产烟花爆竹。

因市场行情不好,便开始生产假冒的注册商标为“源鳯”“皖江彩虹”牌的彩虹盛世烟花。

我总共生产了一万一千余箱,总共购买了18000余个假冒“源鳯”彩虹盛世礼炮的包装箱。

这些烟花还没有销售出去,我运了1800箱到安徽巢湖准备留到过年卖,我还未来得及销售,生产车间就被公安机关查获。

我负责在外销售,厂里的具体事宜由我老婆负责,她负责给员工核算工资,督促工人干活,车间需要进原材料了工人都会跟她讲,然后联系万顺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原材料,仓库需要出货也是我老婆安排,余贵园应当知道车间生产的源凤牌彩虹盛世烟花是假冒的,因为她负责车间大大小小的事务。

我们生产的有28发的和35发的。

我是打算将28发卖14元一箱,35发的还没想好卖多少钱一箱,我们生产的假冒的源凤牌彩虹盛世烟花包装箱上也没有标价。

我妻子余贵园对价格不清楚。

2.被告人余贵园的供述 陈柯宏是我的老公,他在湖南省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租了两排生产烟花的车间,我们车间生产了“开门红”“好日子”“幸福万家”等烟花,这些烟花我们是按照万顺公司的要求生产的,包装也是万顺公司的,这些是万顺公司授权我们生产的。

我们还生产了假冒的“源鳯”牌彩虹盛世的烟花,我们生产这个烟花没有得到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许可,车间总共生产了一万一千多箱假冒的“源鳯”牌彩虹盛世烟花。

我在厂里负责生产,陈柯宏出去负责销售。

包装箱是陈柯宏联系别人生产的。

我们车间生产的假冒的源凤牌彩虹盛世烟花有28发和35发的,我是分开来放的,我们这个假冒的“源鳯”牌彩虹盛世烟花没有标价,也没有销售出去,生产的烟花全部在仓库里。

公安机关总共扣押了我们生产的假冒“源鳯”牌彩虹盛世烟花11463箱,一种是28发的、一种是35发的,其中28发的2877箱,35发的8586箱。

(五)鉴定意见 芦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芦价认涉字【2019】06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侵权的“源鳯”“皖江彩虹”注册商标的彩虹盛世烟花(35发)的8586箱,价值为386370元;

“源鳯”“皖江彩虹”注册商标的彩虹盛世烟花(28发)的2877箱,价值为109326元,以上二项共计价值为495696元。

另有以下证据证实本案相关事实: 1.基本情况表,证实被告人陈柯宏、余贵园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柯宏、余贵园均系自动投案,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关于被告人陈柯宏、余贵园及辩护人提出价格认定过高的问题。

经查,芦溪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是由具有鉴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资格的鉴定人依法依规作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人陈柯宏、余贵园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柯宏、余贵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49569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柯宏、余贵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柯宏、余贵园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

被告人陈柯宏、余贵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柯宏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柯宏、余贵园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巢湖市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可给被告人陈柯宏、余贵园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柯宏、余贵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柯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余贵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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