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361号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卓海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啸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方小龙。
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啸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诉讼中,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