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256号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曙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曾,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为群,阜宁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