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116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瑞文水暖器材商行,住,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杨家山综合楼**附**/div>经营者:任代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瑞文水暖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将原诉请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55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