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89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外贸仓休闲服饰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四中路57号。
经营者:王静,该服饰店负责人。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桥西区外贸仓休闲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