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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谭建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513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谭建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谭建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513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建林,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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