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513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建林,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