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933号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云杉南路**即涉外商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93963D。
法定代表人:席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维,重庆图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斗地网(重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汇泉路**附**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8AXC26。
法定代表人:何镇初,董事长。
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北斗地网(重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受理。
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