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785号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马环宇,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和平,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和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9月3日,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