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与龚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742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与龚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龚亮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5民初742号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秋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873510052。

法定代表人:曹小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亮,女,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div>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于2019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讼代理人金振宇及被告龚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包含合理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专利权人曹小明于2017年9月12日取得“手推车(6551米奇-无帐篷)”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73002××××.3)。

原告通过与专利权人签订合同而取得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权,而被告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已对原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系他人退货,并不知道产品来源,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本院(2018)渝05民初438号生效判决认定曹小明于2017年9月12日取得“手推车(6551米奇-无帐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73002××××.3),该专利目前仍在有效期内,该判决还认定龚亮销售涉案手推车的行为已对专利权人构成侵权,遂判令:龚亮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曹小明名称为“手推车(6551米奇-无帐篷)”,(专利号ZL20173002××××.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龚亮赔偿曹小明合理费用3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又查明:2017年12月21日,原告与曹小明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对ZL20173002××××.3号等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许可范围是在大陆范围内生产和销售该专利的产品,还约定在发现第三方侵权时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律师代理费为10000元、取证费为5000元、交通费为4000元、公证费为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专利权人曹小明签订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获得涉案专利独占实施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2018)渝05民初438号生效判决已确认龚亮销售涉案手推车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判令龚亮停止侵害并赔偿专利权人合理费用(但并未判令龚亮赔偿权利人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

本案中,原告对涉案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且尚在许可期限内,该专利被侵害必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侵权人龚亮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根据专利权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龚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二、驳回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被告龚亮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