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308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雯,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小兰,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宇,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