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5775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志,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零移通信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路金洲裕兴花园**首层**经营者:黄志财。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零移通信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零移通信器材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