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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凯永成箱包有限公司与赵博、郑州亿卡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82民初7709号
案件名称青岛凯永成箱包有限公司与赵博、郑州亿卡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凯永成箱包有限公司;赵博;郑州亿卡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7709号原告:青岛凯永成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旺疃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6。

法定代表人:赵明松,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民,山东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顺,山东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博,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郑州亿卡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中铁七局二段家属院新11号楼1单元2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H。

法定代表人:刘占,经理。

原告青岛凯永成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博、郑州亿卡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规定,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青岛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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