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1023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金座商厦冠捷电子商行。
经营者黄永明。
被告武金刚,男,1993年2月25日生,住北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金座商厦冠捷电子商行、武金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