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7民初39号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89号学大大厦4层C区。
法定代表人:付蓉,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兴庆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付蓉,系校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谷县学鸿考研,住所地:山西省太谷县。
法定代表人:王腾。
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与被告太谷县学鸿考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西安博源学府教育科技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学府考研培训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