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14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佳和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涿州市长空路**iv> 经营者:王荣才。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市佳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