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12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经济开发区成魁卫浴经销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亿丰国际博览城13栋(120-122号),注册号:411491602041403。
经营者:张成魁。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经济开发区成魁卫浴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