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辖终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英达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前庄居新春南路46号。
负责人:林贤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锡场工业区龟背。
法定代表人:郑蔚彦,董事长。
上诉人台州市黄岩英达塑料厂(以下简称英达塑料厂)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庭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庭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7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英达塑料厂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美庭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英达塑料厂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美庭公司据此将英达塑料厂列为原审被告,并对其提出了具体诉讼请求,英达塑料厂为本案适格被告。
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英达塑料厂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