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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港区忠昊、黄石港区昊成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2民初62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港区忠昊、黄石港区昊成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石港区忠昊;黄石港区昊成电子产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民初62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文、赵辉,均系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港区忠昊手机营销部,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700号。

经营者:柯仙。

被告:黄石港区昊成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700号。

经营者:陈小林。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石港区忠昊手机营销部、黄石港区昊成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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