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53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彩云,女,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彩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宋彩云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林昌荣人民陪审员 周是敏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