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民初52号原告:哈尔滨湘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跃进街6-18号1层。
法定代表人房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爱辉区小川峰鸭颈店。
经营者:冯继东。
原告哈尔滨湘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爱辉区小川峰鸭颈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湘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湘黑鸭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湘黑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哈尔滨湘黑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