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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粉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刑更1014号
案件名称王粉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粉侠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刑更1014号罪犯王粉侠,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陕0115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王粉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3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7月26日提出对该犯减刑三个月的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粉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8个,罚金于2019年5月13日缴纳完毕。

本院认为,罪犯王粉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粉侠准予减刑三个月(余刑执行至2019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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