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58号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韩垓镇双韩路中段工业园(大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徐水区金信达百货,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商业城金钥街26号。
经营者:国立娜。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徐水区金信达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6日立案。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