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 赦 裁 定 书(2019)豫16刑更489号罪犯黄俊龙,男,199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水县。
现由商水县司法局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湘100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俊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4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6日交付执行,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
司法行政机关河南省商水县司法局于2019年9月12日以(2019)赦字第002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黄俊龙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商水县司法局提出,社区矫正对象黄俊龙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黄俊龙予以特赦,解除社区矫正。
其提交的材料有:报请特赦建议书、报请社区矫正对象特赦审核表、周口市司法局报请特赦意见书等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为,河南省商水县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黄俊龙符合特赦条件,应对其尚未执行完毕的主刑及附加刑予以赦免。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俊龙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