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137号原告:胡杨民,男,汉族,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身份证号码522****。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四明,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身份证号码432****。
被告:深圳市科创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心社区新布新路18号A栋五楼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X。
法定代表人:胡四明,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胡杨民与被告深圳市科创利科技有限公司、胡四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3****5.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胡杨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杨民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