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九品周黑鸭。
经营者:张淑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九品周黑鸭(以下简称九品周黑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九品周黑鸭未按(2018)豫15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履行赔偿义务。
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周黑鸭公司与被执行人九品周黑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按照(2018)豫15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履行了本金及利息26000元,本案应终结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8)豫15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