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004号原告: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乾隆湖工业园金沙路。
法定代表人:邵春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颖,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爱巢壁纸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西马池村。
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维芳,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桃源准利地毯经销部。
被告:北京格莱特北七家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何国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简称诺菲雅公司)诉被告河北爱巢壁纸销售有限公司(简称爱巢公司)、被告北京金桃源准利地毯经销部(简称金桃源公司)、被告北京格莱特北七家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简称格莱特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诺菲雅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爱巢公司、金桃源公司、格莱特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诺菲雅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爱巢壁纸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桃源准利地毯经销部、被告北京格莱特北七家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