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7号 原告:何剑,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一盒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丫村卫屋工业区李洲角二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MA51NHHQXN。
法定代表人:王建良。
被告:何文娟,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何剑与被告东莞市一盒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何文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何剑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案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原告何剑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