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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剑与东莞市一盒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何文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47号
案件名称何剑与东莞市一盒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何文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剑;东莞市一盒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何文娟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7号 原告:何剑,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一盒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丫村卫屋工业区李洲角二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MA51NHHQXN。

法定代表人:王建良。

被告:何文娟,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何剑与被告东莞市一盒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何文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何剑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案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原告何剑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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