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1437号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台角工业园区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776073575。
法定代表人黄秀兰。
委托代理人李小龙,上海森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源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沙企社区宝安大道旁益华电子批发市场益华电子城2层C3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5NG53。
法定代表人黄源坚。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将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7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