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590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荣华,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罗格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号湘水一城综合楼1307房。
法定代表人:杨秀如。
被告:刘莲华,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罗格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刘莲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湖南罗格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刘莲华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