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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湖南罗格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刘莲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民初590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湖南罗格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刘莲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湖南罗格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刘莲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590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荣华,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罗格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号湘水一城综合楼1307房。

法定代表人:杨秀如。

被告:刘莲华,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罗格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刘莲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湖南罗格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刘莲华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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