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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高新区利民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464号
案件名称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高新区利民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利民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464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3、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68286507W。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启林、徐诚,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高新区利民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柏堰雅苑2#门面房。

经营者:李海军。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高新区利民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马国惠 人民陪审员  童 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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