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142号原告:胡晓予,男,汉族,于1974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华北,北京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霞,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奥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开拓路5号3层A305。
法定代表人:胡刚。
原告胡晓予与被告北京奥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晓予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晓予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胡晓予撤回对被告北京奥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胡晓予负担(已交纳)。